(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目标具有多元性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旨在保护共同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免受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侵害,同时亦保护未受扭曲的竞争中的公众利益”。[8]
受到社会法学的影响,德国法院在20世纪30年代将公众利益的保护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到了1965年,法院又授权消费者团体(而非个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这样,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形成了保护目标上的三叠系,即竞争者、社会公众和消费者。按照这种学说,市场竞争者、消费者和市场的参与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共同体。(https://www.daowen.com)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同时实现了竞争者保护和消费者保护。这种混合立法的模式不仅规定了对于市场竞争者的保护,而且规定了消费者的保护,不仅允许市场主体提起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而且允许消费者团体提起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同时也达到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