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对滥用相对交易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

(一)把对滥用相对交易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

相对交易优势地位的概念首次于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二版引入,根据当时的立法资料显示,引入相对交易优势地位规制的主要目的是对与供应方或者需求方之间,存在依赖关系而引起的相对市场力进行控制。但它不能利用下游经营者对它的依赖关系设置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尤其是可能构成滥用的行为。该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具有相对交易优势地位的企业不能滥用该地位对依赖于自己的中小企业进行不正当妨碍和歧视性待遇。

《反限制竞争法》第五版则把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的保护对象限定到了“中小企业”。本次改动的主要目的是对强制缔约的限制。在市场经济中,保证交易双方拥有充分的缔约自由权是非常重要的。中小企业比互联网巨头企业在此类情形中更值得保护,因为对大企业来说,即使《反限制竞争法》没有给它们提供强制缔约的机会,它们也可以通过自己本身较强的市场力去获得更好的交易条件。[7](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