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消费者诉权

2.增加消费者诉权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章“法律责任”的部分没有涉及消费者的诉权问题,第20条仅仅规定了经营者的诉权。

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社会化功能凸显,保护消费者利益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独立价值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要保护竞争者的利益,也要维护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所以起诉权不应仅局限于竞争者。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没有独立的诉权,如果受到不正当竞争的侵害,无法自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理应从法律层面给予用户更多保护,在衡量互联网企业的相关行为时,用户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及其受害程度就成为重要的判断标准。(https://www.daowen.com)

在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详细论述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消费者利益保护。互联网精神所鼓励的自由竞争和创新,仍然需要以是否有利于建立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符合消费者的一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来进行判断,而不是仅有某些技术上的进步即应认为属于自由竞争和创新。该案将侵害消费者利益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利益保护起到了示范作用。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赋予消费者集体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