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一般条款”

3.增加“一般条款”

竞争的本质是争夺市场交易机会,而手段的正当性则体现在对于诚实信用的坚守上,而诚实信用,应当是判断正当竞争的最根本条件。所以在无法根据细则明确确定不正当行为的情况下,需要一个兜底性质的条款,将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法制化而构建起某一特定商业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断标准和认定依据。[11]只要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论侵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利益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处于核心和基础的地位,构成一切不正当行为标准之基础。笔者建议增加一个具有兜底性质的“一般条款”,此举将有效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不正当行为所列举的不足,并且授权执法机关根据该条款认定社会生活中新出现而法律未能详尽列举的不正当行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