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结语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技术各种新特点的涌现,“互联网+”视域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层出不穷,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工作一时间难以有效应对。鉴于此,本文从“互联网+”视域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特点入手,分析了当前“互联网+”视域下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现状及困境提出引入诉前禁令制度、增加消费者诉权,增加兜底性条款等立法建议。唯有如此,才能有效规制“互联网+”视域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良好的网络市场竞争秩序。


[1]山西大学2015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市场规制法研究。

[2]马化腾:《关于以“互联网+”为驱动,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建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案,2015年3月。

[3]吴汉东:《论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载《现代法学》2013年1月第35卷第1期。

[4]参见“北京华秋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诉张明栋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5743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信息时报:《扣扣保镖案终审宣判360致公开信“坚守用户至上”》,http://news.hexun.com/2014-02-25/162459874.html。(https://www.daowen.com)

[6]谢晓尧:《经验与制度之间:不正当竞争司法案例类型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7页。

[7]袁嘉:《德国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规制研究——相对交易优势地位与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的区分》,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5期。

[8]Larenz/Canris,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3.Aufl.1995,S.113;Zippelius,Juristische Methodenleher,6.Aufl.1994,S.65.转引自郑有德、范长军:《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化研究——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

[9]李明德:《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10期。

[10]叶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竞争关系认定的困境与进路》,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11]吴宏伟:《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4期。

[12]傅钢:《互联网技术创新、自由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合理界限探析》,载《中国知识产权杂志》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