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规制
2026年03月15日
(三)
行政规制
现如今,行政机关在认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难以把握适用标准。适用标准过宽,则易使相关市场主体实施的侵害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逃脱法律的制裁。适用标准过严,则可能使市场主体实施的创新行为被扼杀在摇篮中,阻碍市场机制发挥应有的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
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和有力的打击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工商部门应完善网上违法行为的预警机制,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分析、归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特征及倾向,提醒消费者自觉防范市场风险,促使企业珍视信用,合法经营,监督和指导网站经营者加强自律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同时,也要充分发挥民间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加强对企业和网络营销媒体相应的宣传和教育,将互联网行业惯例和公约作为企业经营的准则,[12]使其从根本上认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危害性和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性,做到疏堵结合从而从源头上减少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互联网+”的思维是一种很开放的思维,“互联网+”产业是一种开放的产业。政府不能有地方保护色彩,不能有旧产业的保护思路,不能过分保护传统产业和地方企业。作为一种导致市场失效的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发生后亟须得到政府或者司法机关的纠正,使市场竞争恢复到业绩竞争的正常模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