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层面的立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2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这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高层面的立法保护。
尽管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历代政府也很注重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弘扬,但我国真正意义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著作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到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围内,该法第3条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其中第17条规定,对于制作经济效益不高、艺术价值很高且面临失传的工艺美术品种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扶持和帮助。此外,还规定了国家保护传统手工艺和技艺的具体措施以及法律责任。
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九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该意见提出要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加大力度,全面推进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同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意味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与国际接轨。2005年,由于充分认识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与方针,要求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同时规定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2006年,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文化部通过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3条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该办法还对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提出了具体要求。2008年,文化部审议通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程序以及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义务等。(https://www.daowen.com)
2012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颁布,该法由文化部于1998年开始起草,经过十余年的修改完善终于出台。该法第二章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进行具体工作,同时也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三章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建立以及评审制度,另外还规定了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第四章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与传承,其中第35条规定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职责。第37条规定了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发具有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第五章规定了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此外还规定了境外的组织和个人违法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最后,“附则”还规定了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入了一个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