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立法——以山西省为例

2.地方性立法——以山西省为例

山西省地处中部地区,虽不是发达地区,但是由于历史的积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众多。山西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开始于200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但此后相关立法和保护工作一直缺失。直至2012年,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山西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该条例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传承人、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了在本省范围内实施的具体措施。2016年山西省财政厅和文化厅制定了《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还规定了用于保护补助的专项资金,应适当向濒危项目和重点项目倾斜。该办法的出台为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此外,山西省“十三五”规划关于文化发展的思路,要求大力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工作方针,以“活态保护、健康传承”为宗旨,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及机制,探索保护传统与发展创新新路径,形成“科学化、网络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文化保护体系,积极推进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发展,努力继承和弘扬文化精品,为加快建设文化强省发展步伐。(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