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投资者国籍的认定标准

1.统一投资者国籍的认定标准

如前所述,当前各国对法人国籍的认定标准不一,有的国家法人国籍认定的相关国内立法呈现条块分立的状况,存在相互冲突的规则,缺乏明确统一的认定规范。为此,应当完善相关立法,对法人国籍进行统一明确的界定,将投资者国籍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系统化,以全面化、系统化地处理这一问题。

结合当前国际投资大幅增长的局势,综合考虑各种认定标准的利弊,笔者建议兼采实际控制说。相较而言,实际控制说在跨境并购激增的情况下更利于准确地界定法人投资者国籍,在国际社会中也得到了一定的认可。实际控制说以法人实际控制者的国籍确定法人投资者的国籍。对法人的实际控制除了直接表现为股权之外,还表现为间接地利用股权、通过合同或信托等任何方式,能够对公司的经营、财务、人事等产生决定性影响。以我国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依据注册地标准对外国投资者予以定义的同时,引入了“实际控制”的标准,明确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17]同时规定,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从事限制实施目录范围内的投资,在申请准入许可时,可提交书面证明材料,申请将其投资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18]这种规定,不仅有助于改善我国现行立法在外资认定标准问题上不一致的规定,而且将对我国外资管理体系产生重大的影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