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政策方面的挑战
2026年03月15日
(二)国际投资政策方面的挑战
在国际投资政策方面,区别不同国籍的投资者颇为重要。国际投资协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订立,仅适用于协定缔约国。国际投资协定一般对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待遇标准,在投资者保护、争端解决等方面提供的优惠也仅限于协定的缔约国企业。
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诸多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跨国公司具有复杂的所有权链及价值链,纵向上有不同层级的子公司,横向上亦有位于不同国家的子公司,更有交叉持股、中外合资企业的存在,形成了复杂的所有权结构,也牵涉了众多非协定缔约国,使得国际投资协定呈现多边化的局势。在2010年至2015年公布的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案件中,其中约1/3的案件都是由第三国实体提出的。[15]跨国公司通过第三国间接持股以及空壳公司的形式进行海外投资,跨国公司所在缔约国作为直接所有者受到国际投资协定的保护,该第三国实体也因作为企业的最终所有者受到投资协定的保护。(https://www.daowen.com)
间接所有权结构和间接投资扩大了国际投资协定的适用范围,使得第三国投资者可以以间接所有权方式不正当地获取协定利益与保护。因此,国际投资协定对合格投资者采用的以成立地或注册地标准为主的传统判断标准,在抵制投资者挑选条约、防止“免费搭车”等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不足。[16]如何有效定义投资协定的涵盖范围,如何避免使用虚假公司(亦即空壳公司)获取协定利益,如何防止跨国公司仅为了获取协定利益而重构公司资产所有权,是各国缔结国际投资协定时需要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