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引入新的条款

1.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引入新的条款

外国投资者通过第三国间接持股以及空壳公司的形式进行海外投资,在海外并购及设立子公司的过程中产生了复杂的所有权结构,滥用国际投资协定,扩大了国际投资协定的涵盖范围。为了防止此类现象带来更大的消极影响,应当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引入新的条款,如利益拒绝条款以及实质性商业活动条款等,确保投资协定利益不被非缔约方通过空壳公司等形式获取。利益拒绝条款将特定的协定利益以否定的方式予以排除,限制给予该条款中的外国投资者;实质性商业活动条款要求外国投资者具有实质性的商业活动,避免其通过空壳公司获取协定利益。利益拒绝条款本身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要求,但其适用仍具有一定模糊性。在引入利益拒绝条款和实质性商业活动条款时,可以借鉴BEPS项目中关于实质经营活动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其适用条件,对外国投资者作出一定的界定与限制,使得国际投资协定的范围不致一度扩大,避免他国的“搭便车”行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