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

2.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

对于投资者国籍问题,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政策措施,遇有国际冲突时难以抉择规范的适用与实施。因此,国家间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在起草投资条约中的“投资者”定义时,缔约国要更多地注意对公司的注册地标准、实际控制以及与东道国的实际经济联系的不同解释所可能产生的挑选条约问题。[20]在有关“实际控制”、构成实质性商业活动的标准等问题上达成共识,基于不同投资者国籍对外国投资进行规范与管理。同时加强在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协调,避免出现双重征税、双重不征税等现象,防止国家利益的损失。

总之,近年来,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扩大,形成了复杂的所有权结构及价值链,加之各国国内立法及双边投资协定对投资者定义的不同,对投资者国籍进行准确界定越来越难。投资者国籍模糊使得各国以所有权为基础制定的外资监管规则的效力受到严重削弱,基于所有权的措施的执行难度加大、成本上升;国际投资协定的适用范围也被不恰当地扩大。为此,各国应当细化立法,相对统一投资者国籍的认定标准,合理、准确地界定“实际控制”等相关概念,保证所有权规则的效力,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引入新的条款,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为解决投资者国籍问题共同努力,维护各国经济安全及全球稳定发展。


[1]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

[2]山西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3]See UNCTAD,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6,p.101.

[4]梅珊:《公司法人之国籍问题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章》,载《法学杂志》2015年第10期。

[5]周鲠生:《国际法》(上册),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3页。

[6]《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5条。

[7]朱炎生:《ICSID仲裁机制中法人国籍认定的理论与实践》,载《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3卷第1期。

[8]张璜:《跨国公司跨境迁移的法律适用问题》,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38卷第6期。

[9]钱志清、许娜:《全球直接投资趋势及投资者“国籍”带来的政策挑战——解读联合国贸发组织〈2016年世界投资报告〉》,载《国际经济合作》2016年第7期。(https://www.daowen.com)

[10]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除自然人外,“投资者”是指依照该缔约方法律设立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组建,且在其领土内有住所和实际经营活动的法律实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企业”指:(一)根据缔约一方法律组成或组织的任何实体,不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也不论其责任是有限责任还是其他形式;(二)任何此类实体的分支机构。前者采纳的是复合标准,后者采纳的是准据法说。

[11]See UNCTAD,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6,p.130.

[12]See UNCTAD,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6,p.135.

[13]See UNCTAD,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6,p.147.

[14]See UNCTAD,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6,p.126.

[15]See UNCTAD,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6,p.171.

[16]漆彤:《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利益拒绝条款》,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9期。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

[19]See UNCTAD,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6,p.183.

[20]黄世席:《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挑选条约问题》,载《法学》201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