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刑法修正案(九)》对从业禁止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体系的不断革新与完善,表明了我国刑事制裁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同时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所设从业禁止进行了有效完善。随着“职业禁止”的引入,逐步改变了过去对刑罚所形成的严厉、冷酷的“狰狞面目”,而更着眼于对犯罪人的矫正和再犯的预防,使得刑罚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9]从业禁止制度在道路交通犯罪中的适用亦必将有效促进道路交通从业者犯罪发生率及再犯危险性的降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但从业禁止制度作为一项新生制度,无论在自身适用方面还是与其他法律协调方面,均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对于从业禁止制度,亟待出台具体司法解释,以限定其适用对象、明确其适用条件、规范其适用程序、细化其执行规定,方可在完善其自身适用的同时进一步协调从业禁止制度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的关系,提高从业禁止制度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其预防犯罪之功效。
[1]山西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山西警察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2]山西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3]李兰英、曾荣胜:《论从业禁止制度在公害犯罪中的适用》,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4]喻海松:《刑法的扩张》,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0页。(https://www.daowen.com)
[5]李兰英、曾荣胜:《论从业禁止制度在公害犯罪中的适用》,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6]武晓雯:《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2期。
[7]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642页。
[8]欧阳本祺:《我国刑法中的“从其规定”探究——以〈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为分析对象》,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3期。
[9]贾长森:《论“职业禁止”的司法适用——以刑法谦抑性为视角》,载《西部法学评论》201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