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其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协调

(二)“从其规定”与《道路交通 安全法》的具体协调

道路交通职业禁止的相关规定主要存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之中,其中涉及禁止从业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饮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以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等情形。所含条款均属于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均可依照上文所述方式进行适用。

值得讨论的是,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为终身从业禁止的犯罪行为,一些学者认为犯罪人既已被终身禁业,便没有必要再对其宣告从业禁止。但笔者认为依然具有宣告必要性。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被规定为终身从业禁止的行为均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表明了犯罪人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单凭行政法的管制,恐不足以预防犯罪人的再犯危险;另一方面,道路交通行业不同于一些公职行业,公职行业人员一旦被剥夺了从业资格,便基本不可能再次进入公职行业,而道路交通行业涉及广泛,且并没有严格的资格准入管理体系,道路交通行业的犯罪人员通过购买伪造驾驶证等各种方式,再次进入此行业的可能性较大,违反从业禁止的可能性较高,社会危害性也较大,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其宣告一定期限内的从业禁止,以降低其再犯危险。

另外,刑法上的从业禁止制度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有一定的弥补作用,两者相结合形成了道路交通犯罪从业禁止的完整体系。如文初所述,涉及从业禁止的道路交通犯罪包括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种。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涉从业禁止仅仅包括了部分犯罪类型,除此之外的其他道路交通犯罪,则可以依照刑法进行从业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