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财产关系区别于一般民事财产法律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并非单纯意义上的财产关系,它区别于一般的民事财产法律关系。夫妻关系主要是两性关系的体现,其着眼于微观的社会“单细胞”生活关系,侧重于“家庭”二字,源于婚姻家庭生活和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然需求及由此产生的利益。由此,其调整的财产关系也是在最大限度地满足双方主体的利益要求,以求得婚姻家庭在社会中的功能得到健康全面的实现。而一般的民事财产法律关系更关注公民的经济财产权利,侧重于“经济”二字,其更加重视对民事主体的权利及其界限的确认,意在维护“陌生人社会”下正常经济生活中的权利人的利益,以期保持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和谐的发展秩序。因此,从法律调整价值取向上二者就存在实质的区别。那么作为作出公正裁判的法官来说,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须考虑立法价值取向的因素,不能以调整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机械化地适用于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纠纷的问题上。因此,考量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特殊运用也成为法官在适用法律解决纠纷中无可逃避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