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主体
2026年03月15日
(一)协商主体
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规范国家机关的诉讼活动,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认罪协商机制其实质就是以被追诉人的自愿认罪来换取同控诉方的量刑协议,从而得到较轻的处罚。在整个认罪协商的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这样才能保证协商结果的公正性。但事实上,相比于国家公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明显处于劣势。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就需要辩护律师的帮助,保障其在协商程序中的自愿性与协商的公平性。
在刑事速裁程序认罪协商机制中,应当明确规定国家公诉机关为协商的一方主体,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另一方主体。[5]针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只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那么双方主体就可以自愿平等协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自己的量刑与公诉方“讨价还价”,之后双方签订协议,同时,检察院就被追诉人的量刑问题形成一份量刑建议,移送法院进行审查。(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