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关键是不法侵害的攻击性、破坏性是否成立

(三)问题的关键是不法侵害的攻击性、破坏性是否成立

根据刑法教义学的通说,并非所有的不法侵害都可以正当防卫,只有对具备攻击性、破坏性的不法侵害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比如,对于贿赂犯罪、重婚罪、卖淫行为等不能实施正当防卫。本文认为,对于不法侵害的攻击性、破坏性应当作宽泛的解释。攻击性和破坏性一般情况下指向自然人。即对自然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有现实侵害。第一,没有具体受害人的犯罪不应被认定为具备该要件,如上述三种犯罪行为;第二,单位犯罪不应被解释为构成该要件;第三,实害犯是构成该要件的必要条件,但抽象危险犯通常不具备该要件。

从判决书有限的表述来看,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有非法拘禁行为、侮辱行为、公然猥亵行为和轻微的殴打行为等。其中的非法拘禁、侮辱、和殴打行为应当认定为具备攻击性、破坏性。即便认为具备攻击性、破坏性,采取拿刀捅刺至一人死亡,两人重伤和一人轻伤的结果也显然超过必要的限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