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阻却责任

二、阻却责任

本文认为,从责任角度寻找出罪理由是有可能的,也契合了公众对天理人情和人伦孝道的激情诉求。

很多人在质问,如果犯罪分子当着儿子的面,用露阴侮辱母亲,如果是你,会怎么办?绝大多数人的回答是,像本案被告人一样,用刀说话!在笔者看来,这种情形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但是,这不阻却违法,而是典型的阻却责任,是在承认于欢构成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罪基础上的无罪理由。

由于当众猥亵侮辱母亲的行为极端恶劣,换作大多数人都无法期待其选择适法行为的可能,即大多数人会选择使用极端的行为作为应激反应。因此,不具有对其进行刑法非难的必要和理由,在责任阶层作出否定判断,从而阻却犯罪。(https://www.daowen.com)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警察出警后的无所作为,更提升了自力救济的合理性和紧迫性,同时也大大增强了期待不可能成立的程度。因为,现代国家限制私力救济,在大多数场合否定私力救济的成立,是将公权力的统一实施作为社会稳定的基石,以防止私力复仇的冤冤相报导致社会陷入无序。而本案中警察出警后,面对已经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尽到认真谨慎的调查义务,也就没有进行有效的处置,导致于欢希望公权力介入,阻止犯罪维护其权益的期待落空。也就是说,法秩序期待于欢选择适法行为的路径被法秩序的维护者“堵死了”。所以,于欢选择不法行为进行抗争成为逻辑必然。

当然,由于期待不可能的责任判断的内涵和外延边界模糊,法官在适用时需特别谨慎,否则会影响刑法的安定性。好在本案极为广泛的社会影响程度和民众对于欢行为明确的宽容已经一定程度上告诉我们,在本案中,期待不可能的边界已经越来越清晰,这给法官的大胆适用增强了确信。司法需要理论赋予其智慧,司法也需要援引理论的勇气和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