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主体地位研究[1]
董玉明[2] 崔培艳[3]
摘 要:我国开发区有两种管理模式,政府主导型(主要指管理委员会主导型)、管委会与企业并行型(复合型),其中管委会主导型占据绝大多数。但是,我国开发区管委会面临着法律主体地位不明以及由此引发的执法境地尴尬、与县(区)人民政府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区域经济发展的过渡性需求、行政垂直领导对管委会权限的软分解、中央无统一立法等原因造成了开发区管委会如今面临的困境。本文从开发区发展需求的角度为我国开发区管委会的发展提供一些建议:通过开发与管理分离,经济事务与社会、行政事务分离的方法,确立高效精简的管委会;分类指导;提高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级别;在国家立法层面予以确定开发区管委会的主体地位。(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开发区 开发区管委会 法律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