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2026年01月23日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删除起算点的规定。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第三百八十四条均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第三百八十四条均删除《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的表述。《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九十四条删除两次审议稿中的“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表述,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的规定。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的争议一般都比较复杂,涉及的标的额也较大,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法对这类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规定为四年,比国内同类案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要长。
[1] 上海市奉贤区(县)人民法院(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4212号。
[2]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65号。
[3]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7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