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定义】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的定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条文无变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定义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是指出售货物一方,买受人是指接受货物一方。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也是买卖合同与其他交付标的物合同最本质区别。第二,有偿合同。出卖人出卖标的物是为了得到相应价款,而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应当支付相应价款,这是买卖合同有偿性的体现。第三,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彼此负有相应的给付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确保将其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第四,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在当事人不需要实际给付的情况下,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的合同。买卖合同中,通常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要件,因此具有诺成性。此外,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以特定的形式为构成要件,当事人双方可自由协商。

法条关联(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