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条将原司法解释第二条与第三条合并,以填补法律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规定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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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为一次审议稿第五百七十六条的新增条款,规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不能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次审议稿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不能要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一次审议稿的基础上,第二款第一项中将“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修改为“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在第二项中将“承包人不能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修改为“承包人不能要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补偿”。
《民法典(草案》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不能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二次审议稿的基础上,将两处“要求”修改为“请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在第二款第二项中将“承包人不能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补偿”修改为“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情况如下:
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的情况。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过验收质量合格,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实际使用。由于承包人自身存在过错导致施工合同无效,施工合同中的约定也无效,发包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第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不能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补偿。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负有修复建设工程的义务。修复后仍然不合格,没有达到交付的标准,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无权请求发包人给予相应的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