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改为“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该变动仅就条款中个别字词进行了修改,法条的实质内涵未发生变化。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五百七十九条作了上述变动,二次审议稿第五百七十九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七百九十六条均无变动,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保证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我国的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社会监理和建设单位自行监理三类。政府监理是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实行的强制性监理和对社会监理单位实行的监督管理,政府机构的监理行为是其履行职责的表现。社会监理是指社会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社会监理的运用最为普遍。建设单位自行监理是指建设单位委派本单位和工作人员对工程建设亲自监督检查,建设单位自行监理是尽自身管理义务的表现。政府监理和建设单位自行监理均无需进一步采用合同形式予以约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要是针对社会监理而言。

法条关联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