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的内容】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相较于原法条,本条将“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中的“双方”删除,增加“一般”二字,该变动使得法条内容更为合理。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为:“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二次审议稿第五百七十八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七百九十五条均无变动,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施工合同内容的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本法规定,建设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大致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工程范围的内容;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等的提供;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造价、拨款和结算时间;工程质量要求及交工验收的办法;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条款。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https://www.daowen.com)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