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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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审议稿中“赔偿损失”改为二次审议稿中“依法赔偿损失”,《民法典(草案)》第九百八十七条采用了二次审议稿的规定,《民法典》将“获得”改为“取得”。
条文释义
得利人为恶意,又称得利人知情,是指得利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得利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得利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失的人的损失时,得利人除返还其所得到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加以赔偿。这实质上是得利人的返还义务与赔偿义务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