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本条来源

本条为新增的条文。

立法演变

本条在一次审议稿第七百六十九条规定为:“得利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获得的利益已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责任。”在二次审议稿第七百六十九条规定为:“得利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获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一次审议稿中“获得的利益已不存在的”改为二次审议稿中“获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民法典(草案)》第九百八十六条采用了二次审议稿的内容,《民法典》将“获得”改为“取得”。

条文释义

得利人为善意,即得利人不知情,是指得利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形下,若受损失的人的损失大于得利人取得的利益,则得利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得利人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是指得利人受到返还请求时享有的利益,而不以原物的固有形态为限。原物的形态虽改变但其价值仍存或者可以代偿的,仍不失为现存利益。例如,得利人将其受领的财物以低于通常的价格出卖,得利人只返还所得的价款。如果该价款已经被其消费,并因此而省下其他的费用开支,则其节省的开支为现存利益,得利人仍应返还。但是若得利人所得的价款被他人盗走,则为利益已不存在。得利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失的人的损失时,得利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失的人受到的损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