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立项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工作,提出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的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符合需要、切实可行的原则,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每年10月底前,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向部内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以下统称部管国家局)征询交通运输法规的立法建议,也可以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询、向社会公开征集交通运输法规的立法建议。
第十二条 部内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部管国家局根据职责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制定、修订交通运输法规的,应当按照法制工作部门规定的时间及内容要求,提出立法立项建议。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其他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向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立法立项建议。
第十三条 立法立项建议的内容涉及部内多个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职责的,可以由相关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联合提出立项建议;对于立项建议有分歧的,由法制工作部门协调提出处理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部领导决定。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规章的内容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部管国家局不得与国务院部门联合制定、发布规章。
第十五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反复适用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制度,应当制定交通运输法规。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交通运输法规立项范围:
(一)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管理事项、工作制度及仅规范部属单位的管理性事务等;
(二)对具体事项的通知、答复、批复等;
(三)需要保密的事项;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不属于交通运输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立法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运输法规的名称;
(二)依据的上位法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立法项目是新制定还是修订,修订形式如果是修正案的,应当予以说明;
(四)立法目的、必要性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五)立法项目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六)确立的主要制度,是否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内容以及主要依据和理由;
(七)立法进度安排;
(八)立法项目承办单位和责任人;
(九)发布机关,联合发布的,需要联合发布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https://www.daowen.com)
立法立项建议是由部门或者单位提出的,应当由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立法立项建议是由部管国家局提出的,应当由部管国家局向部行文提出。
第十八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以下原则,对立法立项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交通运输部年度立法计划:
(一)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近期和年度重点工作要求;
(二)交通运输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项建议是否符合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三)立法事项是否属于应当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的范畴,拟规范的事项是否超出立法权限,是否属于交通运输部的法定职责范围,拟定的承办单位、发布机关是否恰当;
(四)法规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内容有无重复交叉;
(五)立法时机是否成熟;
(六)立法计划的总体安排是否切实可行。
第十九条 立法计划分为一类立法项目和二类立法项目。
一类立法项目,是指应当在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即法律送审稿、行政法规送审稿在年内上报国务院,规章在年内公布;已报送国务院、全国人大的,需要配合司法部、全国人大相关部门开展审核修改。
二类立法项目,是指有立法必要性,不能保证年内完成,但需要着手研究起草、条件成熟后适时报审的立法项目。
第二十条 立法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项目名称;
(二)立法项目承办单位和责任人;
(三)报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时间;
(四)报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以下简称部务会议)审议时间或者上报国务院时间;
(五)其他需要列明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年度立法计划经主管部领导审核报部务会议审议后印发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部年度立法计划是开展交通运输年度立法工作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起草、送审工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审核工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并定期予以通报。
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计划内的立法项目予以调整的,立法项目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出变更立法计划的建议并会商法制工作部门,报主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和分管其业务的部领导批准后,由法制工作部门对立法计划作出调整;立法项目的承办单位是部管国家局的,应当由部管国家局向部行文提出变更建议,经主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批准后,由法制工作部门对立法计划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