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核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第四章 审核

第三十四条 送审稿由法制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审核修改。

第三十五条 法制工作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初审:

(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是否是立法计划安排或者报经同意后增列为立法计划的项目;

(三)是否按照本规定要求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对主要意见提出了处理意见,对有关分歧意见是否经过充分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联合发布的规章是否取得联合部门的书面同意。

经初审,送审稿不具备送交审核要求,或者送审稿存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九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善后再送交审核。

第三十六条 法制工作部门接收送审稿后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核修改: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对有关分歧意见的处理是否适当、合理;

(三)是否符合实际,具备可操作性。

除关系重大、内容复杂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外,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规章送审稿的审核修改。

第三十七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将送审稿或者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https://www.daowen.com)

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将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承办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工作部门经部领导批准,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八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组织或者会同承办单位就送审稿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就送审稿中的有关重要法律问题和行业管理重大问题,通过部法律专家咨询工作机制,征求相关法律专家和行业管理专家的意见。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专家咨询意见进行全面客观的整理,并提出对专家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部内各相关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对送审稿中关于管理体制、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等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各方意见和处理建议及时报主管部领导进行协调或者报部领导决定。

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在与承办单位协商后,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交通运输法规送审修改稿和对送审修改稿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法规送审修改稿和说明由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承办单位为部内部门、单位的,送承办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会签;承办单位为部管国家局的,经其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交通运输法规送审修改稿经部领导审核同意后,提请部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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