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起草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法规由立法计划规定的承办单位负责组织起草。需与有关部委联合起草的,应当同有关部委协调组织起草工作。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交通运输法规,可以委托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有关专家起草。

第二十三条 起草交通运输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以及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五)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体现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的客观规律;

(七)符合法定职责和立法权限;

(八)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落实责任人员或者根据需要成立起草小组,制定起草工作方案。

第二十五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及时了解交通运输法规的起草情况,协助承办单位协调解决起草过程中的问题,可以与承办单位协商,提早介入交通运输法规起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起草交通运输法规,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外,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由部内部门、单位起草的交通运输法规,送审前由承办单位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并通过法制工作部门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部管国家局起草的交通运输法规,在送审前由部管国家局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部管国家局政府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除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情形外,起草交通运输法规还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开展深入调研。

起草公路、水路法规应当书面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起草交通运输法规,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执行。

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反馈意见,并在起草说明中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和理由予以说明。

对于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交通运输法规草案,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对于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交通运输法规草案,承办单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就草案的主要思路和核心制度向主管部领导请示;涉及重大技术、安全、规划方面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职责的关联性,主动听取交通运输部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总规划师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法规内容涉及部内多个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职责的,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或者部管国家局的意见。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

起草交通运输法律、行政法规,承办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

起草交通运输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编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目的和必要性;

(二)立法依据;

(三)起草过程;

(四)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意见及处理、协调情况;

(五)对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的专项论证以及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的说明;

(六)对确立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条款的说明;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进度安排完成起草工作,形成送审稿,并按时送交审核。

承办单位为部内部门、单位的,送审稿应当由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涉及部内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当在送审前会签;由多个部门、单位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当由这些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涉及部管国家局职责或者与部管国家局共同起草的,应当在送交审核前经部管国家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提交送审稿时,应当一并报送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听证会笔录、考察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三十三条 承办单位为部内部门、单位的,送审稿、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以填写法规送审单的方式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承办单位为部管国家局的,由承办单位通过向部行文报送审核。

列入一类立法项目的送审稿原则上应当于当年9月底前报送。

↑上一章 ↓下一章
关注公众号获取验证码
复制内容需要验证码(7.99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