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土地变更登记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 条文解读
在发生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用途改变等情况后,初始登记中的内容就会与现状不符,因此,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提交证明变更事项发生的数据或原土地证书,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https://www.daowen.com)
关联参见
《物权法》第145条、第151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土地登记办法》第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