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承包合同]
个人或农户要获得承包经营权,应当与该片土地的经营管理者签订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发包方是作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承包方应是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尤其是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是法律保护的重点。
[关于承包经营的期限]
目前国家在农村的政策已经明确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要30年不变。根据《物权法》的具体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承包经营权的变更]
为了维护承包经营关系的稳定和农民的土地利益,法律对承包经营权的变更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措施,首先要征得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然后还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https://www.daowen.com)
【以案说法9】 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承包经营权,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2003年4月初,黄山镇镇政府为充分利用土地,并发挥当地有劳动能力老人的余热,将其所拥有的72亩荒地承包给了张某、王某、李某和赵某四名退休干部,并与四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黄山镇享有72亩荒地的所有权,为发包人;张某、王某、李某和赵某四人享有使用权,为土地承包人;土地承包期限为10年,未出现法定事由以及违约行为,发包人不得收回土地;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承包的土地转让他人使用或者出手转卖等。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张某等四人便聘请了专门的林业技术员杨某。2004年技术员杨某以工资太低为由提出辞职,希望到别处应聘。为了使杨某继续留下来,张某等四人与其私下商量,让杨某承包该72亩荒地,每年保证给张某等四人两万元。技术员杨某同意了张某等人的意见并转包72亩荒地直至2007年4月。5月底,张某等人私自转包荒地一事被镇政府发现。黄山镇镇政府责令张某等四人解除与杨某的合同,由他们4人继续承包,否则解除之前的承包合同。张某等四人不同意镇政府的主张。于是,镇政府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张某等四人的合同。
法院经调查后最后认定,张某四人与技术员杨某的转包合同已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14条、《合同法》第52条规定,因此该转包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规定,黄山镇镇政府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以案说法10】 承包土地擅改用途违法
黄某系光华机械加工公司总经理,2006年9月,黄某找到时任顺德双山镇黑林村村委会主任、股份合作社理事长的李某,要求租用黑林村和山口村交界的一块土地承包经营权建造厂房。该地块权属为黑林村村股份合作社集体所有,总面积41000平方米。李某口头表示同意,并于同年10月18日收取20万元订金,以股份合作社的名义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意向书》。之后,黄某在没有办理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07年4月起对该地块进行填土作业。
其间,市国土资源局顺德分局双山管理所多次进行制止,但黄某并未理会。2007年7月24日,市国土资源局对双山镇黑林村村股份社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12月3日,李某在明知黄某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法规将厂房建成的情况下,仍以股份合作社的名义与其签订了期限为20年的租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国土资源部门遂对黑林村村股份合作社作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违法行政处罚;2008年5月13日,对黄某作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违法行政处罚,11月13日将上述人员移交顺德警方查办。
顺德市人民法院经查明事实后认定,双山镇黑林村村股份合作社触犯了非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罪,李某作为股份合作社理事长,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黄某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触犯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关联参见
《物权法》第59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17条、第20条、第50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