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改良与提高地力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三十五条 土壤改良与提高地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 条文解读

在保证耕地总量平衡的同时,对耕地的质量也应注重恢复和提高。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维护和兴建排灌工程设施,灌溉农田、排泄水流,同时改良土壤、培肥土地,提高土地生产力,促进生态平衡,这样可以有效防治土地荒漠化,减少土壤中可溶性盐的含量,保持水分和土壤,同时治理土地污染。

【以案说法16】 污染土地应受处罚

河北省某市蓝山村附近建有一家名为“凤绣”的针织厂,该厂于2003年年底建成。工厂建成后,主要向附近河道排放污水。2006年6月,该厂排污管道破裂,污水流入附近130多亩耕地,使耕地受到严重污染。直至8月份,耕地地势较低洼的地方残存着墨黑色的污水,地势较高的地方污水虽然已经退去,但仍留下大量白色的残留物。(https://www.daowen.com)

事故发生后,凤绣针织厂厂长兼法人代表黄某与蓝山村村委会私下签订协议,答应工厂负责清理耕地残留污水,并向村民每亩每年补偿1500元左右,但村民不得将污水泄漏事件报告有关部门。2007年年初,该厂再次发生污水泄漏事故,导致该130亩耕地受到更为严重的污染,大量被污染的耕地无法恢复种植。

2007年3月,有大量村民向市环保局反映这一问题,经市环保局调查后,认定凤绣针织厂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35条、第74条,《环境保护法》第31条、第35条的规定,对上述耕地和周围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市政府依照上述调查结果决定对该厂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处以200万元罚款,责令凤绣针织厂于2007年6月前停业整顿。对于该厂厂长黄某瞒报事故的行为,也已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联参见

《水土保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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