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使用土地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三十六条 节约使用土地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条文解读

由于非农业建设对地质的要求并不是很高,因此,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对耕地,应做到物尽其用,对其用途的变更必须严格谨慎掌控,坚决禁止未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地和建房、挖沙、采石等浪费和破坏耕地的行为,也不能允许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将耕地用作其他的农业用途,如发展林业渔业等。

【以案说法17】 耕地不能取土烧砖(https://www.daowen.com)

王某系浙江个体商人,2003年在河南省某县平山村开设一烧砖工厂。2007年6月,该厂规划用采集粘土土地的粘土被开挖完后,该砖厂便通过购买工程土、购买农民耕地中粘土,租用农民耕地等方式挖土烧砖。

2007年6月,王某与玉兰村沈某、宋某、陈某等十户村民签订租地合同,该合同约定:王某租用上述村民面积约20亩左右的承包土地进行粘土挖掘,每年按每亩地交付村民租金6万元,租用期为3年。7月份,王某又与平山村村民赵某、蓝某、姚某等6名村民签订买土合同,以2000元每666立方米的价格向农民购买粘土。

截至2009年3月,王某的租地买土烧砖行为共计破坏周围耕地40多亩,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此,群众强烈不满,多次上访。该县土地管理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这起大量破坏耕地的严重违法行为,多次进行制止,并向王某下发限期拆除砖厂的通知。但王某视国家法律于不顾,仍然非法租地、非法买土烧砖。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耕地,2009年4月10日,由县政法委牵头,从县法院、公安局、土地局抽调近百名执法人员,并雇用两台大型拆除机,对此砖厂进行了依法强制拆除。随后,王某被移送司法机关,以触犯非法破坏农用地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18】 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违法

2007年,湖南省某市北坡镇村民沈某承包的3亩水稻田被划为水稻类基本农田。2008年5月份,沈某看到别人养鱼迅速致富,也想从事渔业养殖。于是,沈某决定将该块水稻田的一半挖成一口鱼塘。2008年6月份,沈某请来推土机挖出了一口鱼塘。2008年10月,该村村委会干部在检查生产时发现了该鱼塘。当时便对沈某作了批评教育工作,希望其主动填塘还耕。沈某表面答应,私下却没有接受意见,反而认为挖鱼塘养鱼是响应政府大力发展“三高”农业、搞活经济的口号。

本案最后被反映到市国土局,市国土局调查核实后认为,沈某在水稻类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塘养鱼,破坏了种植条件,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即我国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于是,国土局对沈某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限沈某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填塘,恢复种植水稻的耕作条件,同时对张某处以耕地开垦费一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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