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土地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 条文解读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2)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进行;(3)必须经依法批准。对耕地的开垦、拓展不得毁坏森林、草原,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https://www.daowen.com)
关联参见
《退耕还林条例》;《水土保持法》第14条;《防洪法》第22-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