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土地整理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 条文解读
土地整理主要适用于农村,致力于变劣地为好地,减少闲置地和废弃地,增加农用地和耕地。因此,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农村土地的整理应当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并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https://www.daowen.com)
关联参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8条;《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