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置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五十条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关联参见(https://www.daowen.com)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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