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条文解读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时,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土地主管部门有权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

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https://www.daowen.com)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关联参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4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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