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 纪律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法律

1.《律师法》(2017年9月1日)(https://www.daowen.com)

第3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及文件

2.《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

第22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部门规章及文件

3.《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05年9月22日)

第13条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的法律援助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保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4.《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3年2月4日)

第25条 律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援助业务规程,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解答咨询、参加庭审等工作,依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