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渎职的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及文件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

第30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