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只有保证人的签字,保证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实录
孙某以个人名义向董某借了4万元钱,约定3个月后归还,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时,孙某还找来了陆某作为自己的保证人,并让陆某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但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保证方式。3个月过后,董某一直未收到孙某的还款,董某找孙某索要无果后便找到陆某,要求陆某替孙某偿还欠款。陆某拒绝,并称其咨询过律师,自己承担的只是一般保证责任,只有在孙某被法院强制履行仍不能还款时,自己才承担还款的责任。请问,陆某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分析
陆某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的,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经法院审判或者仲裁,并强制执行履行还款义务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还款责任。
在本案中,陆某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没有约定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其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除了有法定例外情形出现以外,陆某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孙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董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https://www.daowen.com)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温馨提示
保证人作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合同的“中间人”,一定要明确好自己的“责任”,不能随意地在保证合同上签字,要明确自己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当然,对于没有表明是什么责任的情况下,法律为了保护保证人,按一般保证责任对待。
自测小题
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6]
A.债务人跑路后杳无音讯,家徒四壁
B.债务人因事故成为植物人
C.债务人因给自己儿子买房子而倾尽所有积蓄
D.以上都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