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到期,租赁物品损坏,谁来承担责任?
案例实录
程某为自己居住,租了王某一套简装带家电的一居室,约定租期是半年,2000元押金到期后退还。程某在租住期间,与房主王某一直相安无事。合同到期时,王某却拒绝退还程某的押金,称程某在租赁期间损坏了房屋里的洗衣机,而且还造成墙面和地面的损坏,押金不退,用作赔偿程某给房屋造成的损失。可程某不同意,说洗衣机坏了是事实,可自己租房时就是坏的;至于墙面和地面的损坏,虽然有一些,但不太明显,而且这也是使用过程中的正常磨损,所以不同意赔偿。那么,租赁物品的损坏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赔偿?
律师分析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租赁物。我国《民法典》对租赁物损坏的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一般而言,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如果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该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程某租用王某的房子,如果程某能够证明自己是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则无须承担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应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温馨提示
明确物品的损坏和缺陷不仅是承租人要注意的,出租人也同样要注意,因为屋内物品给承租人或其他人造成损害时也涉及承租人的责任问题。如果出租物或附属物有什么缺陷,出租人能修复的要及时修复,不能修复或不必修复的,也应该尽必要的提示义务。租赁关系结束时,承租人把房屋返还给出租人,应该依照当初的清单核对相关物品,确认无误后由双方签字确认。
自测小题
选择:未经房东同意,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吗?[8]( )
A.可以
B.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