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出卖公司一直不交付租赁物,怎么办?

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出卖 公司一直不交付租赁物,怎么办?

案例实录

建筑工程公司急需挖通一段隧道,需要盾构机一台,但其价格昂贵,自己又不常用,建筑工程公司遂决定从某建筑设备出租公司租用。后经沟通两公司就设备的具体条件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某建筑设备出租公司与盾构机生产厂签订了购买合同。但是,盾构机生产厂一直没有交付盾构机,致使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一拖再拖。最后建筑工程公司要求建筑设备出租公司交付合同中的建筑设备。那么,建筑工程公司可以要求盾构机生产厂交付建筑设备吗?

律师分析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融资租赁区别于传统租赁的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建筑工程公司急需盾构机一台,但其价格昂贵,由建筑设备出租公司购买后从其处租用,属于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出售建筑设备的公司一直没有交付标的物,此时承租方建筑工程公司可以要求建筑设备出租公司交付标的物,同时它有与建筑设备出租公司同样的权利,可以直接要求盾构机生产厂交付标的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温馨提示

承租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直接向其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不得拒绝。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相关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只向买受人即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承担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但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和相关的买卖合同具有同一的标的物,且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是以供给承租人使用为目的的,出租人往往缺乏对租赁物进行判断检查的能力;相比之下,承租人对租赁物则有着比较专业的了解,由其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受领,更有利于确保承租人利益。因此,我国《民法典》规定出卖人应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这是出租人向承租人转让其作为买受人所享有的交付标的物请求权的结果。

自测小题

选择:出现以下哪些情形,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13]( )

A.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B.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C.出租人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