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共犯人的责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3.共犯人的责任

(1)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或者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又可分作两类:次要的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但直接实行犯罪行为的;帮助犯——在共同犯罪重起辅助作用,未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犯罪前后或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提供帮助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指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选择较轻的刑量)、减轻(指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在他人暴力威胁或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此时,行为的意志部分不自由,但并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行为负责。对胁从犯,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https://www.daowen.com)

(4)教唆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决的人,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教唆犯自己不亲自实行犯罪行为,因此不是实行犯。对教唆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刑量)。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教唆未遂的情形)。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人犯罪的,对教唆者按单独犯论处(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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