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罪与数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七)一罪与数罪

判断行为是一个罪还是数个罪,以“犯罪构成”为标准,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1.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实质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但由于数个刑法条文都对某个行为作出了调整,因此该行为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侵害了数个不同的犯罪客体。对想象竞合犯,采取“从一重处罚”,即不实行数罪并罚,而应按照数罪中最重的犯罪论处。

结果加重犯:或称加重结果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换句话说,结果加重犯即某个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而加重其刑。对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继续犯(持续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一直持续,如非法拘禁罪、窝藏罪、窝藏赃物罪、遗弃罪等。对于继续犯,按法定刑以一罪论处。

2.处断的一罪。处断的一罪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连续犯(注意与“继续犯”区分开来):连续实施性质相同、触犯同一罪名的数个行为,如多次盗窃。对连续犯的处理存在争论。一般采取按照一罪从重处罚的原则。(https://www.daowen.com)

牵连犯: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这样的内在联系,数个危害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对于牵连犯,刑法条款明确规定了处罚原则的,按照规定处断;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

吸收犯:一个行为在发展过程中,必经另一个行为,从而将其吸收。对吸收犯,按吸收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3.法定的一罪。法定的一罪指行为人基于多个罪过,实施了多个危害行为,侵犯多种法益(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立法者本来可以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或者已经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因为某种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情形。它包括结合犯和集合犯两种,集合犯又包括常习犯、职业犯、营业犯。

结合犯:刑法把两个独立的犯罪,结合为一个新的犯罪(如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强盗强奸罪,在强盗罪和强奸罪之外设立一个新的独立罪名)。我国刑法上没有典型的结合犯。

集合犯:行为人预想着反复实施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称为集合犯。集合犯又包括常习犯、职业犯和营业犯。常习犯:具有常习性的人多次反复实施某犯罪行为。职业犯:将某犯罪作为职业。营业犯: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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