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然人
1.自然人与法人都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出现了法人的概念。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人”。
2.民事权利能力。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在奴隶社会时期,奴隶不是民事主体,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没有人格,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平等的,一出生即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但不满10周岁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通过代理人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工伤事故,只有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有权领取抚恤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扩大解释,规定遗腹子也有权领取抚恤金。这就涉及到胎儿是否有权利能力的问题。我国目前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但我国保护出生后婴儿的权利,胎儿出生后就成为婴儿,《继承法》明确规定,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自民事主体死亡时终止。在共同危难中,如果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则推定同时死亡。
3.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和资格。
根据自然人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将自然人分为三个阶段:已满18周岁的人,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人,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划分一个人行为能力的客观标准,即年龄标准。还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即法律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是否达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4.对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一个人即使已满18周岁,若患有精神病,则其依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即具有部分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人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来判断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1)被申请宣告人必须是精神病人;(2)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以法定程序宣告;(4)必须由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https://www.daowen.com)
5.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住所,就是自然人以久居的意思并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住所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有着密切的联系。身份证与户籍具有同样的法律意义,都是证明公民民事身份的文件。在我国,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住所,《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而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治疗的除外。
6.监护。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监护关系多在亲属间发生,在性质上属于身份关系。
监护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
法定监护是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是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有关机关指定监护人。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
委托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监护。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者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委托监护时,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