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物的分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物的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根据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动产与不动产,是法律上对物进行的最重要的分类。

不动产举例: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农作物、花草等,需要说明的是,植物的果实尚未采摘、收割之前,树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一旦采摘、收割、砍伐下来,脱离了土地,则属于动产。

动产举例:机器设备、车辆、动物、各种生活日用品等等。

2.原物和孳息。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https://www.daowen.com)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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