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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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欺诈、胁迫。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2.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https://www.daowen.com)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对于以上三种行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比如,《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经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该民事行为。《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要注意,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注意: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不损害国家利益时,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