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民法上的物权种类
基于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各国民法都对物权做出明确的规定。因社会制度和历史传统不同,各国物权种类有些差异,但大致分为以下四类:
(1)所有权。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其他物权都是从其派生、分离出来的。
(2)用益物权。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全都是跟土地有关的。需要解释的是地役权,地役权是以他人的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收益的权利,涉及比如通行、采光、眺望、汲水、建造管线设施等事项。(https://www.daowen.com)
(3)担保物权。这是为了确保债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也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