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解过程
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后,诉调对接中心按照程序将案件分配给调解员李晓。
12月17日,调解员李晓在了解完案件情况后,首先电话联系了张律师,询问原告的诉求、理由以及之前原、被告双方的联系情况。张律师表示原告的主要诉求是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同意与被告进行调解和解,之前自己已经给被告发送了律师函,但双方并没有实质沟通。
在联系完张律师后,李晓拨通了被告三和公司的电话,在电话里李晓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并将案件起诉情况进行了说明,之后将案件材料通过邮箱方式发送给三和公司,三和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会向领导汇报,汇报后会再联系调解员。
12月20日,三和公司的杨主任给李晓打来了电话。杨主任表示,三和公司已经在收到律师函之后立即删除了该篇文章,现在该文章已经不在公众号中。公司对于此前的行为愿意向葛某诚恳道歉。但是对于葛某要求的16万元的经济损失,公司表示不能理解也无法承担。于是李晓从法律角度向杨主任进行了解释,并将调解和庭审的区别告知了杨主任。调解相较于诉讼,所花费的时间较短,也不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况且对于三和公司发布文章的行为,无论是调解方式还是庭审方式,三和公司都需要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经过李晓的解释,杨主任表示三和公司同意进行调解和解,但自己对于调解的金额还拿不准,需要上报公司领导。李晓表示理解,提出调解员的工作就是帮助原、被告双方协商出一个合理的赔付方案,并将之前已经调解结案的同类型案例发送给杨主任进行参考。
12月21日,李晓电话联系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表示被告同意进行调解,但是没有一个明确的调解方案,希望原告能提供一个有诚意的调解方案。张律师表示,原告的调解方案是3万元,低于3万元就拒绝和解。
12月22日,李晓电话联系杨主任,杨主任表示公司只同意支付3000元的调解赔偿。双方此时的调解方案差距过大,李晓也将原告的调解方案告知了杨主任,并表示三和公司的调解金额过低,无法进行和解,希望三和公司能再提高调解金额。当天下午,杨主任再次电话表示公司经过考虑愿意增加3000元,调解金额变为6000元,李晓表示会将方案转达给张律师,尽力缩小双方差距,促成和解。(https://www.daowen.com)
随后的几天里,李晓一直在做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的工作,但是无奈双方调解方案差距太大,案件一直没有实际进展。直到2020年1月3日,杨主任电话联系李晓,表示三和公司是改制的企业,虽然很想积极处理问题,但是目前公司项目少、员工多,负担太重。案件一直拖到现在,公司也想早点儿把事情解决,因此领导决定拿出1万元作为调解赔偿。李晓表示该方案原告大概率不同意,杨主任可以尝试与原告直接联系,沟通一下。但是杨主任说自己之前已经与原告联系过,对方态度很强硬,坚持3万元的调解方案,所以还是希望调解员能帮助做原告的工作。
1月4日,李晓再次联系张律师,先是对张律师规范合法的发函、关联等工作表示肯定。随后,李晓拿出同一原告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并将肖像权赔偿方案中会考虑的各种因素结合本案中的情况进行解释,指出原告的调解金额过高,并将三和公司的调解方案拿出来。李晓表示被告方化解纠纷的态度很诚恳,也没有逃避自己之前的侵权行为,已经很难得,况且三和公司目前还存在经营上的困难。此时张律师表示原告可以适当降低调解金额。李晓看到了和解的希望,于是在接下来的两天内继续着重做张律师的工作,在解释分析各方面因素的同时,也指出调解结案的优势,即能够帮助当事人在短时间内得到赔偿金。经过反复劝说,张律师与被代理人沟通后终于同意,将调解金额降低为1.5万元。
1月6日,李晓与杨主任再次沟通,将1.5万元的调解方案提供给杨主任,并表示这是经过多天持续的努力劝说才争取下来的方案。这个调解金额是之前从来没出现过的,原告已经考虑到了被告的难处,才作出了这样的让步。杨主任对这个结果表示惊讶和佩服,表示会尽最大努力满足这一调解方案。最终在杨主任向领导汇报之后,三和公司接受了这一调解方案。
1月8日,调解员李晓在调解案件系统上主持了原、被告双方调解协议的确认,双方在电子版调解协议中约定了赔偿方式、赔偿期限等具体事宜。1月9日,三和公司支付了赔偿金,张律师随后在线上提交了撤诉申请书,速裁法官当日办理结案。
本案充分体现了多元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优势,从受案到结案共计20天的时间,原、被告双方一次法院都没跑。调解员全程通过调解系统、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等方式传递案件材料,沟通案件情况。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不仅改变了被告的消极应诉情绪,也改变了原告不合理的调解方案,最终促成了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