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2026年07月27日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因过错在网络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网络用户的概念无须赘述。我们需要介绍一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最初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技术通道或存储服务。而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有所扩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是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即包括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一是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二是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三是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我们可以认为,上述的列举基本涵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本案中,发布涉案文章的是网民,即网络用户。载有涉案文章的“大实话论坛”显然属于网络平台,其经营者大实话公司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https://www.daowen.com)